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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社会各阶层共同利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规形式。(   

3.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使具有规范性,也不属于法的形式。(    

4.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在各自权限内发布的所有命令、指示,都属于法的形式。(   

5.省、自法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鞋的规范性的决定、命令,都属于法的形式。(   

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7.市场管理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因而属于行政法调整。(   

8.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主体,能动地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9.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这才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10.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在性质上属于经济行政法。(   

1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檐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1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参加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时,就成为经济法主体。(   

13.企业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而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4.经济职权具有命令和服从的隶属性质。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的各种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都必须服从。(   

15.经济职权作为经济权利的一项内容,可以自由转让、放弃和抛弃。(   

16.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   

17.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   

18.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19.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未能律关系的客体。(   

20.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21.政府决定解散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被兼并不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须报政府主很容易部门备案。(   

2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停产整顿期间,仍然应不向财政部如期上交承包利润,并不许延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24.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2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厂长审查决定,不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26.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7.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28.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   

2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   

3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国家不再向其下达指令性计划。(   

31.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厂长,须报政府主秘部门备案。(   

3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可以由企业自主支配。(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3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同,即是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风而订立的文件。(    

3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后生效,其修改时间。(   

4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4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生产。(   

4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无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4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使用费用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4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地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四是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5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亦可不再继续履行。(   

5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以由合营各方自由协商确定。(   

5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是投权式合营企业,也可以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5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中国法人,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能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也可能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5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合作各方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55.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6.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全部出资额,而百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57.外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以依照外国法律、法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应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58.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5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民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   

60.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可以免缴所得税。(   

61.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62.公司以其注册登记地为住所。(   

6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4.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67.《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如果要实行公司化改造,只能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6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69.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70.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   

71.国家公务员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才能的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理、经理。(   

72.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7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   

74.国有独资公司中,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七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6.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77.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78.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79.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80.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81.股票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8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83.上市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非上市公司则不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4.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可以不载明公司净资产额及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5.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86.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8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88.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应当列入法定公益金。(   

89.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90.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的顺序是: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公司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91.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代表公司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92.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9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94.外国公司撤销其中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宪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95.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缴纳罚款、罚金。(   

9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7.(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可以根据需要另立会计帐册。(   

98.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99.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为一人,但庆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101.《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02.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   

10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104.破产案件可以由主要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辖,也可以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5.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106.债务人可以无限制地申请宣告破产。(   

107.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10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结。(   

10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一概无效。(   

110.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11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112.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113.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可以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通过。(   

11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15.和解协议勿需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116.整顿期间,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严惩损害债权人利益,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破产。(   

117.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1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19.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度的费用视为破产债权。(   

1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内,破产企业可以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12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价标价的,其抬高或者压低部分无效。(    

122.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依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依法追空刑事责任。(   

124.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有奖销售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2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即为不正当有奖销售。(   

126.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27.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28.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院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29.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拥金的,必须如实入帐,而接受者则不受此限。(   

130.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使用或披露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31.国家机关、法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都能参与经济合同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32.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13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不能签订经济合同的。(   

13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社会需求及自身的经济实力,法人等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参与各种经济合同关系。(   

135.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的唯一体现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 (   

136.当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经济合同即刻就失去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137.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其法定代表人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该经济事同具体承办人员的变化为由,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38.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并处于履行阶段中,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该经济合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解除与终止。(  

139.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在经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其解除经济合同。(   

140.对于经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41.留置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在对方不依照合同规定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有权扣留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扣留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担保形式。(   

142.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任何违反经济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43.在经济合同中,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存在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应有过错。(   

144.当经济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当事人既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认是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还是用外币计算和支付。(   

14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经济合同。(   

147.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148.在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必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即可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   

149.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该经济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15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丽,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15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视情况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154.仲裁庭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15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56.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57.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15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裁决。(   

159.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60.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6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在任何情况下,同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同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162.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效力。(   

16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4.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165.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6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67.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168.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结诉讼。(   

169.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0.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6个月,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