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前半部分理解性看,后半部分要背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特征
1.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3.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的种类
从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看,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从控股程度看,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从公司注册地看,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从股东的责任角度看,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是人资两合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资两合公司。
(2)实行资本金制度。
(3)股东人数有限制。
(4)不能公开募股。
(5)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公开。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的管辖
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属省级的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设立公司登记
1.设立公司的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
(2)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 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
? 禁止使用名称。不得使用以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名称。
? 标明行政区属。
? 有限使用要核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的住所为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
有两方面的意义:j确定诉讼管辖地,有利于国家诉讼管理。k确定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
2.设立登记的程序
(1)办理设立登记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P86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8个事项要记。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八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变更登记,就是在法定其内对8个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否则会有法律责任)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k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l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m公司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n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基本标准);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都是领取的《营业执照》)
(3)分公司登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只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4项。
(三)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需要备案的情况)
如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等事项时,应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资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的还要交证券管理部门的文件。P88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应为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应为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注销登记,在公司清算结束起30日内办理,股份公司在被核准后30日内发公告,公告起30日内将公告送登记机关备案。
(五)年度检验
年检中特殊材料的报送:
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k 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登记事项的执行、变动,出资或合作条件,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经营
lm 年检结果。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年检的分为两类A级和B级: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着重看权利)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投资权。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2.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公司法》的适用以及《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二)《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注资的缴纳,出资的转让,出资比例,出资的期限。
在我国境内由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国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但是,为了维持我国多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的《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法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意没有其他财产权利,也没有“等”字)
交纳出资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有关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产权转让的手续。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是按股东股权的过半数来理解,而不是简单的股东人数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
2.审批。
3.法人登记。
4.分公司的设立。
5.签发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j公司名称;k公司登记日期;l公司注册资本;m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n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权利
注意:j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m依法获取权利、转让出资。
2.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以下职权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增资减资和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等。
3.股东会决议
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形式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临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性质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10点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的召开。1.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时,由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2.由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会议。3.议事方式和表决,除《公司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4)是主要职权。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1.任职资格。
规定以下6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
(6)国家公务员。
另外,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的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即由投资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